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7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君慧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王君慧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5、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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