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分別判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9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6年7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7月8日。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