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沈濟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附件具保狀及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扣案海洛因及毒品鑑定報告等資料可佐,足徵被告犯嫌確屬重大,且其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