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號被告 翁吉祥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 律師
吳復興 律師被告 黃璽 亦選任辯護人 洪錫鵬 律師被告 李文立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
吳龍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吉祥、 黃璽亦 、李文立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翁吉祥、黃璽亦、李文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
㈠被告翁吉祥雖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所示運輸第三
級毒品之犯行,否認犯罪事實一、(一)所示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但依卷內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之證據,足認被告翁吉祥涉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翁吉祥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可預期判刑之刑度既重,恐有畏罪之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翁吉祥所述與證人之證述不符,並有共犯朱○○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裁定自民國103年6月13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被告黃璽亦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所述運輸第二、三
級毒品之犯行,且依卷內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足認被告黃璽亦涉嫌犯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黃璽亦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可預期判刑之刑度既重,恐有畏罪之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黃璽亦所述與共犯翁吉祥之供詞不符,並有共犯朱○○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裁定自103年
6月13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㈢被告李文立坦承犯罪事實一(三)所述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
行,並有卷內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足認被告李文立涉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李文立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恐有畏罪之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共犯朱○○在逃,被告李文立於偵查中亦曾依朱○○之指示,為不實之供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裁定自103年6月13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翁吉祥、黃璽亦、李文立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3人後,認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理由及必要,被告3人均應自103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三、至於被告翁吉祥雖表示意見請求讓其交保;被告黃璽亦請求給予機會讓其回去看其母,被告黃璽亦之辯護人則表示如無法交保請求解除禁止接見之限制等語。惟被告翁吉祥否認部分犯行,其於偵查中確有勾串共犯蘇○○,並將聯絡用之手機連同SIM卡丟棄之滅證情事,而被告黃璽亦與被告翁吉祥就本案供詞不一,審酌本案尚未審結,仍待傳喚證人並交互詰問以釐清案情,且尚有共犯朱○○在逃,在相關證據尚未調查完畢之前,上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均存在,非予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有礙於本案將來之審理。此外,本院復查無被告2人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為確保本案審判程序之進行,仍應認被告翁吉祥、黃璽亦均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李承曄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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