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9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金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 呂政隆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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