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臣采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宗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潤泰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7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9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