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2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家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青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黃莉雲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