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