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93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茂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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