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78號

原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魏上青 律師

葉錦龍 律師

被告 蕭添丁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藍建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