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榮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程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