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榮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8942號被告王榮華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8月22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9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3年8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參。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含有4-Methy1-N-ethylcathinone(4-MEC),而4-MEC具類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之興奮作用,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之規定,該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00年11月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乙份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4-Methylethcathinone(4-MEC│驗餘毛重86.67│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102│││)│公克│年安字第444號扣押物品清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