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95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耿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於本案發生前已向數家銀行辦理貸款,投入新臺幣(下同)數億元於觀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擴建,且尚須於年底前繳付經濟部工業局3,000萬元權利金,若無法出面籌錢,勢將遭受解約,則投入之資金將化為烏有,連帶使公司面臨倒閉命運,瞬間負債數億元,屆時受影響者非被告一人爾,希冀法院審酌上情,以重金交保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使被告可出面處理資金問題,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固然矢口否認犯行,然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證,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供述仍與共同被告或證人證述存有歧異,苟予開釋在外,為求脫免罪責,自有與其他共犯、證人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是原羈押原因與必要俱存,且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手段代替,至被告聲請意旨所陳事由,核與判斷羈押與否無涉,是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洪瑋嬬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