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259號債權人曾湧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金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表明請求之金額究為30萬元?或為31萬元?(據三紙本票影本所示,金額總計為30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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