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號抗告人 吳志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內政部及新竹市政府間祭祀公業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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