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667號債權人都會風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