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664號債權人聯裕水電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錦紘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請求金額計算明細。
2.錦紘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相關資料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