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45號原告 李林月淑 住○○市○○區○○○00○0號被告 翁德峰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張菁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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