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0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被告 林楊繡霞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被告 陳慧蘭 被告 王惠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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