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救字第88號聲請人 賴姵如 上列聲請人對 陳芃蓁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繫屬,並已提出法律扶助,經審查符合無資力之條件,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已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表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111年度補字第1011號案卷,認聲請人之請求,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均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洪凌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