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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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66號、100年度執字第5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共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文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共2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17號、100年度訴字第392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附表:受刑人吳文欽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日│99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4578號│度偵字第402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417號│100年度訴字第3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18日│100年3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417號│100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9月13日│100年4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度執字第11773號│年度執字第5911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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