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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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宏銘①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9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41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②又因犯2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1、171號判決均處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文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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