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詹前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詹前毅於106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2萬元整,借期至111年02月1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3期固定1.66%計息按月計付,第4期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2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0年11月18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0.8%,計息利率為8.09%)。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73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154元詹前毅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7日止年息8.09%001新臺幣7154元詹前毅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17日止年息9.708%001新臺幣7154元詹前毅自民國111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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