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61號聲請人 葉林秀英 相對人 吳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3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共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4,217元(包含裁判費48,817元、複丈費5,400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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