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丁○○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1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理由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依首揭說明,原告就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劉麗瑛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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