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期內更犯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少訴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少訴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九十三年八月八日故意更犯殺人未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上訴字第五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三九二號上訴駁回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