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桃簡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應更正為「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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