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3、4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與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判決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諭知拘役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依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規定,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盜匪罪│加重竊盜罪│寄藏改造手槍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金新臺幣60000元,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1款││11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犯罪日期│81年11月1日起至82年5│81年11月1日起至82年5│92年初某日起迄92年3月│92年7月7日│││月1日│月1日│18日23時許││├───────┼───────────┼───────────┼───────────┼───────────┤│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13556、19│82年度偵字第13556、19│92年度偵字第6178號│92年度偵字第15164號│││863、11201、11435號│9863、11201、1143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82年度訴字第2961號│82年度訴字第2961號│92年度訴字第1713號│92年度簡字第3037號││├───┼───────────┼───────────┼───────────┼───────────┤││判決日│83年2月4日│83年2月4日│92年8月28日│92年10月31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82年度訴字第2961號│82年度訴字第2961號│92年度訴字第1713號│92年度簡字第3037號││├───┼───────────┼───────────┼───────────┼───────────┤││確定日│83年4月22日│83年4月22日│92年11月28日│92年12月10日│││期│││││├───┴───┼───────────┼───────────┼───────────┼───────────┤│減刑刑期│不得減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元折算1日。│││││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