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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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87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吳東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gaga卡申請書/短期循環融資契約,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一條)。經本行核准額度為5萬元整,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年息百分之18.25按日計息,如有逾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二、三條)。
(三)惟債務人未依約付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債權迄未受償,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民事訟訴法第508條之規定,賜准依督促程序訊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至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更名函2.gaga卡申請書/短期循環融資契約3.帳務往來明細4.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