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許政堃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志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零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捌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