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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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16號原告 陳錦文 被告 陳碧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200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6年1月公告現值25,700元/㎡×6㎡=154,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