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裕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3月23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0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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