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慶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