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6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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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6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617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承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昭萍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執行債務人薪資債權及郵政存款,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薪資債權,且查得債務人之郵政存款開戶登記地址在新北市板橋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毓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