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8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雨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4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9年
2月6日上午12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蘆洲集賢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藏放在隨身攜帶之手提袋中,僅結帳其餘商品即離開現場得逞。嗣因該店人員發覺商品異常短少,遂委由保安專員 簡信慧 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查看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寶雅公司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扣案物照片、如附表所示物品之價格標籤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編號1、2、5至7、11、12、15所示之物扣案(已發還,詳後述)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為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告訴人寶雅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物,顯然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應予非難,惟念被告於偵查中始終坦承犯行,並主動將如附表編號1、2、5至7、11、12、15所示之物交予警方扣案,又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完成給付(詳後述),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無業、高中畢業、已婚及育有幼子1名而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履行完畢,可見悔意,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固均屬於其本案犯罪所得,惟其中編號1、2、5至7、11、12、15所示之物,業經警方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竊得之物,雖未經扣案、發還告訴人,然因被告已支付告訴人和解金新臺幣2萬8,000元,此有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顯逾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價額,足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實際上亦已返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範意旨,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琮翰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潘婷3MM燙染護髮精華180毫升3瓶│├──┼───────────────────┤│2│妮維雅霜150毫升2瓶│├──┼───────────────────┤│3│3M人工皮5x5公分2包│├──┼───────────────────┤│4│3M親水性敷料人工皮10x10公分2片裝4包│├──┼───────────────────┤│5│歐樂B 迪士尼 兒童刷頭EB10-2(2入)1組│├──┼───────────────────┤│6│萊萃美男性專用綜合維生素加鋅100錠1罐│├──┼───────────────────┤│7│萊萃美高濃度魚油100粒1罐│├──┼───────────────────┤│8│挺立鈣迷你錠70錠1罐│├──┼───────────────────┤│9│澳佳寶濃縮深海魚油1罐│├──┼───────────────────┤│10│俏正美BB膠原錠120錠1罐│├──┼───────────────────┤│11│貝臣萬用護膚膏150毫升1瓶│├──┼───────────────────┤│12│3M隨手黏毛絮粘把衣物用補充包2入│├──┼───────────────────┤│13│蜘蛛人湯匙叉子組1組│├──┼───────────────────┤│14│3M通氣膠帶(紙盒)1盒│├──┼───────────────────┤│15│寶貝衣物Y型彈力止滑衣夾(20夾)1包│├──┼───────────────────┤│16│3M人工皮2包│├──┴───────────────────┤│價值合計新臺幣8,4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