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源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介 被告 顏豪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