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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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54號聲請人 陳品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滿即 辰欣 美髮沙龍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2,656元,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怡君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補 字第 254 號裁定(109.12.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1 號[民事案件撤回資訊: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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