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2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曾盈錦 之遺產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丞宏 等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