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1號原告 陳敏煌
陳振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來成 、 陳楊暖霞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59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592元(扣除已繳5,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