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天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