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祥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祥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祥緯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王祥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刑事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794號卷第2至4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均係擔任詐騙集團俗稱「收簿」之工作即負責收取人頭帳戶資料,犯罪手段雷同,且犯行集中於民國110年5至7月間;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以假投資方式詐騙網友;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暨受刑人就本件聲請表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卷附本院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暨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編號123罪名詐欺(2罪)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05/28110/05/28110/06/15-110/06/18111/01/09-111/01/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20、292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4、4570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0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6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13號112年度簡字第25號判決日期111/10/11111/12/22112/02/1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6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13號112年度簡字第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23112/02/07112/03/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66號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3149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01號編號1至3所示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桃園地院112年聲字第3091號裁定應執行有徒刑2年6月確定(113執更助18)。受刑人王祥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2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10/07/05-110/07/06110/05/26-110/07/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41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3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3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61、10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3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3號判決日期112/01/31112/09/0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3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14112/1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5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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