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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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士均上列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 傅峰斌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