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 邱彩鳳 被告 李順發 住○○市○○區○○路0巷0弄0號七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