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慈善宮法定代理人 邱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秋龍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9,76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6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13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7/16=3,709,7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