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黃清德 被告 張子澔
安麒瑋 周麟 許嘉豪 戴瑋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九年度原金訴字第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清德對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被告張子澔、安麒瑋、周麟、許嘉豪、戴瑋廷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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