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林佩瑾 被告 張子澔
安麒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九年度原金訴字第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張子澔、安麒瑋刑事部分,經本院於110年12月30日為免訴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