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899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依本件測量結果提出訴之聲明,附繕本1件。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及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於原告,如依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被告占用面積為19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97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2,436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36,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7,344元,尚應補繳13,652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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