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聲請人 姜明卉 (即 姜榮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股票號碼與股票掛失函內容不符,請具狀 陳明 正確之股票號碼(「78NX-0000000-0」或「78NX-00000000-0」?)。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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