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范紹文 被告 張相雲
王銘健
蘇秉澤
李怡輝
賴怡宏
王銘章
許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法官林彥成
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