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62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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